郑爽疑似在美国找“代妈”助孕2个小孩并弃养的消息被曝出后,助孕的黑产产业链一时之间备受关注。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有明确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助孕技术。
但红星资本局经过调查发现,明知不合法,仍然有人铤而走险,从买卖精子、卵细胞,再到“代妈”怀孕生下孩子,都可以在国内完成。
某地下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红星资本局,目前在国内可以进行助孕,价格大概在45万到60万左右。然而,高额的利润却没有到“代妈”手中,红星资本局发现,只有不到一半的钱到了“代妈”手里,其余的都被地下机构赚走。
助孕价45万~60万不等
助孕群体画像:不孕、同性恋人群
1月19日,红星资本局以买家的身份联系到一地下机构,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小吴声称他们能提供精子、卵细胞以及“代妈”,还有助孕全程中所有的医疗服务。
“在泰国、柬埔寨和乌克兰,这些都是合法的。”小吴称,她所在的机构在柬埔寨和泰国都有自己的医疗机构,买家可以到这两个国家进行交易,也可以在国内的医疗机构进行。
“在国内是不合法的,风险大,国内比国外贵5万元左右。我们在上海、长沙、武汉和广州这些地方都有医院,看客人去哪里方便。”小吴说。
据小吴介绍,目前他们的客户群体主要是不孕人群,也有部分同性恋群体以及不愿意亲自生育的人。
2019年2月,港股上市公司锦欣生殖曾援引来自弗若斯特沙利文的研究数据:
全球不孕症患病率从1997年的11.0%上升到了2017年的15.0%,其中,在2017年,中国约有4770万对不育夫妇。预计到2023年,全球不孕症患病率将上升至17.2%。
小吴告诉红星资本局,目前,他们机构提供的助孕套餐有多种。如果让机构方来承担风险,并对胚胎进行筛查,国内的价格在60万元左右。
而如果买方主动承担风险及其产生的费用,或不要求对胚胎进行筛查,那在国内的助孕费用在45万元到50万元左右。
事实上,在“代妈”助孕之前,还有一个重要的步骤——做试管婴儿、产生胚胎,这将产生另外的一笔费用。
卵细胞比精子贵
卵细胞盲选3万,见面有要求20万
小吴告诉红星资本局,如果客户是不孕群体,无法提供健康的精子或卵细胞,他们的机构可以提供,卵细胞比精子要贵。
“需要精子的话,我们会联系‘志愿者’,不同志愿者的价格不同。有的志愿者是985大学的,有的身高187,有的钢琴十级……价格是1-3万不等,这个价格包含了他们的体检费和来回车费。”小吴说。
“卵细胞盲选是3万,盲选就是什么资料都没有。如果要见面、有要求的话,是4万到20万不等。”小吴称。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有明确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助孕技术。
除了买卖精子和卵细胞外,这家机构也提供相应的试管婴儿服务,根据选用的技术、试验次数或包成功,价格也有所不同,在8.3万元到31万元之间不等。
也就是说,从买卖精子或卵细胞,到做试管,再到“代妈”生下孩子,整个过程多则花费111万元,少则花费56.3万元。
人成了“工具”
买家的钱不足一半给到“代妈”
前文提到,光是助孕的费用在45万到60万元左右,那么在这一笔钱里,“代妈”能拿到多少?
1月19日,红星资本局联系到某助孕机构的老赵,当记者表示了有意向成为“代妈”时,老赵向红星资本局介绍了目前助孕市场上的情况。
老赵告诉红星资本局,国内有很多“代妈”,他们机构的“代妈”多来自云南和四川农村。如果“代妈”成功生下小孩,能拿到21万-22万元左右。
“移植不成功,也会给5000块的赔偿费。”老赵称,他们招募的“代妈”必须是35岁以下、有过顺产经验、无性病和遗传病疾病史的女性。
当“代妈”决定助孕后,她们将住到由该机构提供的地方,包吃包住,等到移植、怀孕成功后,“代妈”不能离开这个城市,必须要等到生下孩子后才可以离开。
那么,“代妈”和买方是否会因为孩子的归属等问题发生纠纷?
小吴告诉红星资本局,她在这一行做了10多年,但从来没有遇到过纠纷,“她们都是自愿做的,基本上都是已经在做的,再把农村老家里的老乡介绍过来。”
当红星资本局向小吴问及小孩出生证明的问题时,她表示,出生证明上可以写上客户的名字,而不是“代妈”的名字,但其并未透露是如何进行操作的。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2020年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曾公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涉及到助孕。
根据判决书,在2017年6月,广东男子尹某和相关方签订《助孕协议》,精子和卵细胞的供应方由尹某负责指定,助孕方由广州宝如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且全权委托管理。
不过,助孕婴儿一出生就是不健康的高危儿,仅存活了57天。对此,尹某认为是宝如愿公司的助孕行为不当而导致其死亡的,要求赔偿。
在这一案件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助孕协议》无效。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而依照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助孕技术。”
“由此可见,除医疗机构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外的助孕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判决书中写道。
法院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各方签订的《助孕协议》将助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胎儿作为交易对象,且约定胚胎性别需检测为男孩,无疑将人格权益作为商品进行交易,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因此认定相关的《助孕协议》无效。